说明:按总会要求,各分支机构统一执行总会章程,不再另立分会章程。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英文全称是:China High-tech Industril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HI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本学会各级组织及广大会员,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清正廉洁, 爱岗敬业, 为办好本学会努力奉献。
第四条 本会在各级政府指导下,推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 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组织科技界、企业界、管理界共同推动创新驱动先发优势,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循势利导产学研用合作, 多学科联动,军民融合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邮政编码:1008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对高科技领域创新驱动及其产业化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在经济与科技结合层面上,发挥政策咨询作用;对政府委托的课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政策性及可行性建议;
(二)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研究,开展国内、港、澳、台地区和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论文评审等任务;
(五)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培训高科技创新驱动及其实施产业化方面需要的各类人才,对会员及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普及有关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方法;
(八)依照有关规定,主办或承办各种国内外会议、展览,推介高科技产业化的成果;
(九)接受政府、中国科协等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承担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评价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任务;
2、推选院士候选人。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选、表彰、奖励在高科技创业、创新及产业化方面做出贡献的科技及管理工作者、企业,并不收取费用。
(十一)推荐高科技产业化方面所需人才,交流国内外高科技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经验;
(十二)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及企业家、管理工作者;
(2)高级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在高科技领域推进创业创新及产业化方面有显著贡献者;②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2、单位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组织联络部审核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有本会提供咨询、技术服务、举办培训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组织联络部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发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章程规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行使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在理事会层面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即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高会党委),对本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即引领政治方向、注重引导监督、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的话,跟党走,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中高会党委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中的党员选举产生,报经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党委书记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中的党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的任期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或委托法定代表人签署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 提名聘请顾问、专家委员会专家和特聘副理事长人选,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顾问人选一经通过,即成为中高会终身顾问,除非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同时按本会会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三人,设监事长一人。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